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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评估相关规定

          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是指根据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确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评估价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因非住宅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因非住宅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拆迁房屋内部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者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确定。

          拆迁估价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需要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

          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用被拆者投票或拆迁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原则上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需要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协调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等,执行通用标准。

          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的拆迁评估合同。

          委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委托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估价师与拆迁当事人或者拆迁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拆迁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进行现场勘察。

          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需要查阅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准予查阅。

          拆迁评估时间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规模较大且分阶段拆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估价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扣押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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